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84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 1.催告阶段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农村经济综合服务站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辖区内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十九条。 | |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 |||||||||
3.执行阶段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控制;及时上报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监视疫情动态和疫情应急情况。 | |||||||||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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