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91 | 乡镇人民政府 |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 1.根据火情发展和火灾现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物资支援灭火。 | 相关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火灾现场指挥部要求组织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的; 2.灾害消除后,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紧急调用的人员和物资适当经济补偿或过度补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一条。 | 此项不含旭日街道办人民政府 |
2.灾害消除后,对紧急调用的人员及物资做适当经济补偿。 | |||||||||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