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序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岗位 | 追责情形 | 责任设定依据 | 备注 |
87 | 乡镇人民政府 | 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1.告知征用对象发生突发事件,说明征用理由。 | 党政办责任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2.无法定依据或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用的; 3.截留、私分或者挪用征用款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第六十三条。 | 此项不含旭日街道办人民政府 |
2.应急突发事件结束后及时返还。 | |||||||||
3.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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